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洲政罚决字(2022)第018号
单位名称: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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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郭 明 执法证号:湘08063700200
调查人员:汤连华 执法证号:湘08063700174
经查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县供电分公司110KV振兴变电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2年10月31日,南县南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向当事企业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县供电分公司直接送达了《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南洲政罚告字〔2022〕第018号),告知当事企业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县供电分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县供电分公司110KV振兴变电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规定,经本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研究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企业改正南县110KV振兴变电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并对当事企业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县供电分公司110KV振兴变电站建设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免于处罚。
当事企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