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1〕403号
对曹明桂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非法捕捞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曹明桂,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32322********451X,住所:南县中鱼口镇育红村(原安丰村十二组),电话:189****3007。
2021年1月31日当事人曹明桂在中鱼口镇育红村(原安丰村十二组)姚家倒口用中速网、三层刺网捕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即收缴其捕捞工具及渔获物,并带回中鱼口镇执法大队进行调查。
经调查、勘验得知:当事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非法捕捞一案的两条中速网囊网网目尺寸为8厘米,渔获物(均为鲤鱼)净重9.35公斤(已赠与中鱼口镇敬老院):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捕捞位置图、证据保存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渔获物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予以认定。
3月 1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其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湘农联[2018]147号文件第五十一条“···主要渔具的网目不得小于下列标准:中速网囊网9厘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十二条执行基准:“2.5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渔获物50公斤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
2、没收渔获物9.35公斤(已赠与中鱼口镇敬老院);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