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1〕553号
对周建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建红,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0岁,身份证号:432322********3515,现住址:湖南省南县麻河口镇德和垸村(原千子红村****组),联系电话:1889055****。
当事人在使用丝网进行捕捞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17时10分,在南县麻河口镇藕池河西支(德和垸村段)使用丝网捕渔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示证照片等。
当事人使用丝网捕渔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6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应规定》第八十二条执行基准:“1.1 ……初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认错态度良好,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3千克。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