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 [2021] 506号
当事人:孟令泉,男,55岁,民族:汉族,现住址:湖南省华容县梅田湖镇保合村易家咀一组010号,身份证号码:430623******5430。
当事人孟令泉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6日,当事人在南县藕池河东支捕鱼时(南县浪拔湖镇红星村外河段),被南县浪拔湖镇派出所和浪拔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执法当场抓获,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捕捞,并将当事人及其捕捞工具和渔获物带到浪拔湖镇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因为当事人是单身。虽然知道长江水域全面禁捕的政策,由于耕地面积只有457平方米(比较少),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比较困难。当事人使用刁子网在藕池河东支捕鱼是为了改善生活,此次查获捕捞工具刁子网3条,渔获物3.05千克(全部死亡已变质,已作无害化处理),无违法所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2021年3月6日,当事人在南县藕池河东支捕鱼时(南县浪拔湖镇红星村外河段),被南县浪拔湖镇派出所和浪拔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执法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捕捞位置图、
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渔获物等证据证明。
(案件性质、事实、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
十二条执行基准1.1 “初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
捞的,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基于你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
查取证,态度好,初犯。
本机关认为: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3月11日,本队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案件处罚内容、理由与依据)。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适用规定》 (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当事人停止违法捕捞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3.05千克(全部死亡已变质,已作无害化处 理);
1、没收捕捞工具;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