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1〕656 号

发布时间:2021-08-21 10:13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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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谢立波未经批准在南县“南洞庭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谢立波,男,身份证号:430981********6318。联系电话:191****7796,住址:沅江市南嘴镇南嘴村大安寺组

2021年6月306时40分,谢立波在南县“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厂窖镇西福村原西伏一组外河)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垂钓捕捞时被南县智慧渔政监控抓拍,我局渔政执法人员前往抓捕,当事人逃逸。执法人员将智慧渔政抓拍到的当事人图片及当事人驾驶车辆车牌号码通报南县公安,通过车牌查到当事人。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南县渔政接受调查。 

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和当事人使用垂钓捕捞工具带回我局进行勘验。当事人在调查中陈述了垂钓捕捞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

整个执法过程有当事人照片为证。

本机关于2021630日立案,询问了当事人在南县“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对涉案渔具照像,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提取了当事人的户籍证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南县“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违法事实确凿。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南县“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厂窖镇西福村原西伏一组外河)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规定,及湘农联[〔2018〕]147号、南政告[〔2019〕]24号文件精神。

20218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南农(渔政)告〔20216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项(渔业):“15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二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超过五百元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海杆一根,长度320cm;纺车手轮一个;2.0号普通线组60m;爆炸钩组一副(4口钩)。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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