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1〕304号

发布时间:2021-07-08 09:34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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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庆荣在禁渔区、禁渔期

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李庆荣,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232219******0879,住址:南县茅草街镇长宁村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310时12分,在南县茅草街镇南茅运河(朝阳电排渠出水口段)使用撒网捕捞时,该区域属于禁捕区域,被我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捕捞,对现场进行勘验后,并将当事人、捕捞工具、和渔获物(翘嘴鲌)带回茅草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调查得知:当事人于当日捕获渔获物(翘嘴鲌2千克,捕获渔获物全部死亡变质,系第一次捕捞,无违法所得。

经调查,当事人在南茅运河使用撒网捕捞的行为,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所涉渔具的认定书当事人捕捞位置图现场检查及勘验照片

2021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南农(渔政)告〔2021〕304 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应规定》第八十二条执行基准,“1.1 初次炸鱼、毒鱼的,初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犯,无违法所得,且积极配合执法,改正违法行为,能主动上交渔获物。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2千克。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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