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南农(渔政) 立〔2022〕667号  南农(渔政) 移〔2022〕44号

发布时间:2022-09-21 09:34 信息来源: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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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公安局:

夏贤跃、胡立春、张爱国、曹春生、袁定冬、胡方红6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双船拖网),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一案,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

附件:(证据材料共80页)

立案审批表1份(2页1张)

身份证打印件6份(6页6张)

询问笔录6份(24页24张)

现场勘验笔录1份 (2页1张)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2页1张)

渔具的认定意见1份(1页1张)

捕捞位置图1份(1页1张)

涉案的相关证据图片1份(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复印件1份(18页18张)

公通字202017文件 复印件1份

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文件复印件1份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文件复印件1份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渔区的通告》 复印件 1份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1页1张)

案件讨论意见 1份(3页2张)

案件处理意见书 1份(3页2张)

涉案物证双船拖网1副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21

 

 

联系人:吴莉芬         联系电话:139****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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