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2〕563号

发布时间:2022-09-19 19:25 信息来源: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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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叶革命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进行捕捞

处罚决定

 

当事人:叶革命,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3岁,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

当事人在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电鱼)进行捕捞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3日8时55分,在南县麻河口镇陈家渡村抗旱渠使用电瓶电鱼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发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示证照片等。

当事人使用电瓶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

9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且认错态度良好,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上交违法使用的电鱼设备一套,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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