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2〕561号
关于对周子模使用禁用的渔具(丝网)进行捕捞
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子模,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26岁,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
当事人使用丝网进行捕捞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4日19时49分,在南县麻河口镇冲口电排渠使用丝网捕捞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示证照片等。
当事人使用丝网捕捞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
7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认错态度良好,没有违法所得并主动上交违法使用的渔具,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