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南 )文综罚字〔2022〕001号

发布时间:2022-05-09 15:55 信息来源:南县文旅广体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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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综罚字〔2022001

当事人:南县南洲***酒吧服务俱乐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 

负责人沈*  身份证号码:430921********0034      

 所:南县南洲镇东堤尾**号附**号

2022年1月20日,南县公安局九都山派出所将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案件线索以及相关证据移交至我局,我局接收案件后,交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承办,经审批,执法大队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进行调查。经调查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后,本局依法查处的关于你单位涉嫌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酒吧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

已查明:2022年1月17日,南县九都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对酒吧内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当天酒吧顾客(杨*))随行的两位女子被一男子骚扰,且该两位女子均系未成年人:蒋*,15岁,20**年**月**日生;杨*燕,14岁,20**年*月**日生。

已查明:该酒吧负责人已知其经营场所不能接纳未成年人,在酒吧门口设有安检处,保安工作已外包给国盛保安公司,保安一般是通过外貌和着装辨别顾客是否成年,另***酒吧对保安公司要求在无法辨别顾客是否成年时,需要其出示身份证件。2022年1月17日,酒吧的工作人员认为上述两名女子妆容和穿着比较成熟,故并未对其身份证进行查验,容纳该两名女子在酒吧呆了1个多小时,共消费380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对蒋*和杨*燕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1.2022年1月17日晚,***酒吧内发生冲突的详细情况,;2.蒋*和杨*燕均系未成年人;3.***酒吧接纳蒋*和杨*燕进入了酒吧营业场所。

证据二:由公安机关移送的视频证据一份,共计时长10分32秒。证明:2022年1月17日晚***酒吧内发生冲突的过程及相关人员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将公安移送的2022年1月17日视频进行了截图,***酒吧负责人沈*在图片上对两名未成年人进行了指认。证明:2022年1月17日晚上接纳了2名未成年人进入酒吧营业场所的事实。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的,由文化市场执法大队调查人员进行复印的《营业执照》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1份、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1.***酒吧经营者沈*的身份信息;2.当事人已取得经营营业性酒吧相关的行政许可。

证据五:2022年1月25日,由文化市场执法大队调查人员依法对***酒吧负责人沈*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1.***酒吧的基本经营情况;2.2021年1月17日晚,九都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的具体情况;3.酒吧采取的鉴别未成年人的方式;4.经营者沈*已知其经营场所不能接纳未成年人,并且承认上述两名女子在酒吧呆了1个多小时,共消费380元人民币;

上述证据系本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调查人员对上述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认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酒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4月26日,我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种类、幅度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及经营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酒吧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80元人民币;对经营者沈*处以1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县支行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58205735****)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5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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