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水罚字【2022】01号
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水罚字【2022】01号
当事人:彭志专,男,汉族,南县南洲镇人,身份证号码:432322********2914。
彭志专在河内非法采沙一案,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当事人彭志专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2年3月16日,擅自在藕池河中支浪拔湖镇南红村段非法采沙200吨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证明彭志专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证明当事人本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违法现场照片;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当事人彭志专的调查(询问)笔录; 5、当事人周旭明的调查(询问)录; 6、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7、查封(扣押)决定书;
我局认定:彭志专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藕池河中支浪拔湖镇南红村段河道内非法采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一、对当事人彭志专处以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二、请求侵权人彭志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三、没收被我局查封(扣押)的河沙并移交给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处置。
罚款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南县支行;
地址:南县南洲东路311号;账户全称:南县财政局非税收
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700902640****,逾期不缴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南县水利局
地 址:南县南洲东路352号
邮 编:413200
联系电话:0737-5245831
南县水利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