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水罚字【2021】03号
南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水罚字【2021】03号
当事人:李杰,男,汉族,南县南洲镇花甲湖村人,身份证号码:432322********2652。
李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堆放砂石一案,经我局依法查实,当事人李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上午10时许,擅自在藕池河中支南县方谷桥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堆放砂石2152方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证明李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证明当事人本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当事人李杰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0.6.20);
4、当事人李杰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11.4);
5、违规堆放砂石的现场照片;
6、砂石采运凭单;
7、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8、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9、转移砂石后的现场照片;
我局认定:李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藕池河中支南县方谷桥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堆放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李杰作贰仟元(2000.00元)人民币罚款处罚。
罚款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南县支行;
地址:南县南洲东路311号;账户全称:南县财政局非税收
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700902640****,逾期不缴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南县水利局
地 址:南县南洲东路352号
邮 编:413200
联系电话:0737-5245831
南县水利局
2021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