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自然资罚字20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自然资罚字2021(7)号
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我局于2020年12月接上级卫片发现,你单位在南山村村部旁修建篮球场及足球场,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于2020年7月在南山村村部旁修建篮球场及足球场,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地面积为1271.26平方米,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其中园地面积107.7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1163.5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3份。
2、现场勘查笔录1份。
3、违法照片3张。
4、我局规划股、耕保股的认定结论。
5、法人身份证明1份。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7、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申请南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调规的函》复印件一份。
8、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现场测绘图纸一份。
我局已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处罚款:1271.26㎡×5元/㎡﹦6356.3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缴纳完毕(账号4300****067052500023)。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 南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302室
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