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自然资罚字2022(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自然资罚字2022(20)号
曹士良:
我局接上级卫片发现,你未经合法批准于2010年擅自在南洲镇洗马湖村自己的承包地上建设仓库,后又于2021年修整翻新。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未经合法批准,于2010年擅自在南洲镇洗马湖村自己的承包地上建设仓库,后又于2021年修整翻新,占地面积0.46亩(310.62平方米),其中占用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亩(69.64平方米),占用一般耕地面积0.36亩(240.98平方米),耕地质量等级为优等3等,耕地类别为水田。2022年9月14日我局向南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关于协助南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耕地损毁情况的函》,10月14经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耕地耕作层被混凝土覆盖且在原耕地上搭建建筑用工棚,田间基础设施全部遭到损毁,耕地的特性已全部丧失,无法耕种农作物,该处质量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破坏耕地和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勘查笔录及草图1份。
3、违法照片4张。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5、《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查情况登记表》及我局规划技术核验股、耕地保护监督股、调查监测股出具的相关图件。
6、南县自然资源局测绘队现场测绘图纸一份。
7、南县农业农村局《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报告》一份。
2022年7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曹士良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曹士良15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至今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2]南自然资罚告2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起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照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 倍以上 5 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依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 5 倍以上 5.5 倍以下罚款,中等处 5.5 倍以上 6 倍以下罚款,高等处 6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优等处 6.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该宗地经比对其中0.36亩为水田,质量等级为优等3等,因处耕地开垦费的6.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优等水田耕地开垦费标准为7.8万元/亩,所以耕地部分罚款应处(0.36亩×7.8万×7倍=196560元)。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 300 元以 上 400 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罚款。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该宗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部分(69.64平方米),应按照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所以非耕地部分应处罚款(69.64平方米×300元=20892元)。
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曹士良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17452元(0.36亩×7.8万元×7倍+69.64平方米×300元=217452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缴纳完毕(账号4300150106705250****)。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魏泽宇
电 话:5248698
地 址:南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302室
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