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监函〔2021〕58号)
南财监函〔2021〕58号
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正华
地址:南县南洲镇走马湖路196号
一、实施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关于开展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的通知》(南财监函〔2021〕37号)要求,按《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程序,南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于2021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通过送审方式对你单位2020年财务会计、预算会计、预算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组于2021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南财监函〔2021〕53号)。你单位对《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所作出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或复议。
二、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1.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
经查,1月3号等凭证,你单位的资金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均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财务会计科目中资产类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和收入类的“财政拨款收入”科目账务处理的规定,属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
2.费用入账不及时
经查,5月8、9、10号凭证,报销差旅费3360元,该费用是2019年6-12月发生的下乡权调出差费,2019年末未入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总说明第五条“……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属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
(二)预算会计方面
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不准确
经查,你单位4月7号凭证支付1-3月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部分,共计94619.38元全部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科目;
12月19号凭证,支付网络使用费8400元,列入“维修(护)费”明细科目,未按规定列入“邮电费”明细科目;
以上行为不符合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明细核算的规定,属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
(三)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1.原始发票及凭证附件不规范
经查,6月21号凭证,你单位拨付工会部门工会经费150000元,工会部门出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未加盖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会委员会公章;
3月1号凭证,报销办公费8107元,广告宣传费3980元,共计金额12087元,无相关明细附件;
4月6号、8月5号凭证,支付给政府食堂的职工伙食补助费的报销凭证不符合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的行为。
2.部分审签环节缺失
经查,你单位1月13号凭证,报销租车费4319元,无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4月3号凭证,支付环卫调节基金4800元,无经手人、证明人签字。
3.费用发票开具人与收款人不一致
经查,你单位3月1号凭证,报销办公费8107元,发票开具方为南县南洲陈克明面条经销处,收款人为杨正国。10月5号凭证,支付建筑材料费13800元,发票开具方为南县南洲景森建材店,收款人为曹建国。经核实,以上两项费用是由私人提供服务,由收款方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
以上两项行为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的规定,属内部控制不规范的行为。
(四)工会经费支出不规范
经查,1月6号凭证,支付工会开支6700元,其正式报销发票留存在单位行政账;9月2号凭证,报销电影放映费6000元,直接列入单位行政账“工会经费”明细科目;
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第二十条“……本细则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的规定,属工会经费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2015〕9号)第一章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鉴于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补齐相关附件资料,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财务、预算会计核算,并处罚款10000元。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的规定,对你单位“内部控制不规范”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建立健全本单位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根据《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第二十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的规定,对你单位“工会经费管理不规范”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加强单位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工作。
四、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
请你单位收到决定书后改正不当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汇报材料和账务处理凭证复印件在15日内送财政监督股,财政监督股将择期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同时将应缴罚款10000元在10日内存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58205735889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法作出加处决定。
五、权利告知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财政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南县财政监督股
联系电话:5248832
联系地址:南县财政局办公楼六楼608室
附:送达回证
南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附表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的名称 |
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监函〔2021〕 号) |
送达机关或 机构及送达时间 |
南县财政监督股 (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及 送达时间 |
送达人(2人)签名: 年 月 日 |
受送达人 |
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收件人及 收件时间 |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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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送达回证》适用于作为证据证明行政机已经履行送达或
者告知义务的各种行政文书送达活动;
2.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签字后,寄交南县财政监督,地址:湖南省南县财政局 邮编:413200
3.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栏内签字或者盖章,并注
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