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监函〔2021〕56号)
南财监函〔2021〕56号
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南县华阁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畅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华阁镇复兴港街道
一、实施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南县财政局2021年度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安排,按《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程序,南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于2021年6月23日至10月15日,通过送审方式对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预算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组于2021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南财监函〔2021〕55号)。你单位对《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所作出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或复议。
二、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未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
经查,你单位2019年192号、370号凭证及2020年10号、197号、201号、241号、413号凭证共漏记漏登固定资产33083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属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
经查,2020年9月420号凭证,防汛一大队防汛工作人员实际25人,多报销一人开支,多支付1800元;防汛二大队实际防汛天数44天,多报销一天开支,多支付1200元。两笔共计30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的行为。
(三)非税收入应缴未缴
经查,2019年7月60号凭证,收汤宏波砂石场承包现金10000元,未按规定上缴国库。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的规定,属非税收入应缴未缴的行为。
(四)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1.重复发放岗位津贴
经查,2019年3月61号凭证,发放陈某、刘某2018年综治岗位津贴各2820元,同时又发放陈某2018年安监岗位津贴2640元,发放刘某2018年村级安监津贴3000元,共计多发金额546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人社部〔2012〕55号第三款:“......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管理机关中符合享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以外其他岗位津贴条件的人员,根据岗位主要职责确定享受的岗位津贴,不得同时享受体现不同工作职责的各项岗位津贴”的规定。
2.滥发岗位津贴
经查,2020年2月121号凭证,镇计生服务中心造表发放2019年度伙食补助费12600元,9月375号凭证造表发放徐某2019年度党建补助24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南纪发〔2014〕6号文件第五条:“规范津补贴后,除继续保留的各项岗位津贴可执行外,一律不得自行新设各种津补贴项目......”的规定,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五)无预算支出
经查,2020年2月115号凭证,根据资金申拨单,你单位直接支付刘某15000元,转交明山交警中队(隶属县交警大队)作为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和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批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属由无预算支出的行为。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2015〕9号)第一章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鉴于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对你单位“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调整相关账务,并处罚款10000元。
(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第四条第四款“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上缴非税收入”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未按规定上缴的砂石场承包费10000元上缴县财政国库。
(三)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之规定,对你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重复发放的5460元岗位津贴和滥发的12600元伙食补助费、2400元党建补助,共计20460元上缴县财政国库。
(四)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责令改正……”之规定,对你单位“无预算支出”的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无预算支出的15000元上缴县财政国库。
四、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
请你单位收到决定书后改正不当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汇报材料和账务处理凭证复印件在15日内送财政监督股,财政监督股将择期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同时将应缴罚款10000元及应当收缴的财政资金45460元分别在10日内和30日内存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号:58205735889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法作出加处决定。
五、权利告知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财政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南县财政监督股
联系电话:5248832
联系地址:南县财政局办公楼六楼608室
附:送达回证
南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附表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的名称 |
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监函〔2021〕 号) |
送达机关或 机构及送达时间 |
南县财政监督股 (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及 送达时间 |
送达人(2人)签名: 年 月 日 |
受送达人 |
南县华阁镇人民政府 |
收件人及 收件时间 |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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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送达回证》适用于作为证据证明行政机已经履行送达或
者告知义务的各种行政文书送达活动;
2.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签字后,寄交南县财政监督,地址:湖南省南县财政局 邮编:413200
3.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栏内签字或者盖章,并注
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