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综罚字[2021]第008号

发布时间:2021-07-16 14:39 信息来源:南县文旅广体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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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综罚字[2021]第008

  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旅行社条例》承接旅游者,组织

                    国内旅游一案的

当事人: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430623********8360

 址: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号九盛居然之家****室。

2021年67接群众举报称,万*斌非法组织国内旅游活动,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批准予以立案。20216月7日至2021年7月5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调查已终结,案情已查清。   

2021年6月7日,南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侯小波(执法证号:湘08062100006)、刘毅(执法证号:湘08062100013)、王盛林(执法证号:湘0806210009)、南县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对在位于南洲镇兴盛东路的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益阳南县营业部联合进行现场检查。当时在营业部外面停着一台岳阳牌照的旅游大巴(车牌为湘F08**6),执法人员上车查看,车内已有20多名乘客,通过简单的询问,乘客们说他(她)们是在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益阳南县营业部报名,准备去桂林旅游的。由于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益阳南县营业部在开展业务之前未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这一违规经营行为。

经查证:当事人与万*斌于2021年3月8日签订了的家庭式网店/门店加盟商协议书,“协议中”明确定义了万*斌为当事人益阳南县营业部经理,当事人与万*斌属于合作性质。

经查证: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当事人提供旅游服务被查当日止,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万*斌已经开始承接旅行团,并组织了5次国内旅游, 2021年4月6日张家界3日游,共招揽游客38人,团费为599元/人,共计22762元;5月12日宁夏5日游,共招揽游客22人,团费为1699元/人,共计37378元;5月14日恩施3日游,共招揽游客32人,其中成人30人,儿童2人,团费为成人799元/人,儿童268元/人,共计24506元;5月14日西安5日游,共招揽游客25人,团费为1880元/人,共计47000元;6月7日桂林4日游,共招揽游客54人,团费为699元/人,共计37746元5次组团共计招揽游客171人,收取团费169392元。

经查证: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万*斌承接旅行团组织国内旅游期间,当事人并未到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参团的旅游者,没有与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签订了合同的旅游者“旅游合同”内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第(六)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第(七)项: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的相关事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物证

 1.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现场概貌照片一张,证明现场的外部概貌。

(二)书证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行政许可情况。

2.  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徐*和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出资人徐*的合法丈夫喻*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经理万*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万*斌区域经理工作牌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投资人和南县营业部经营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和合作关系。

3. 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打出的旅游宣传板报照片1张,证明该营业部在招揽顾客,组织旅游服务。

4. 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徐*委托喻*处理本次违规经营的相关事情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喻*所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5.  2021年3月8日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喻*与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万*斌签订的家庭式网店/门店加盟商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6.  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喻*提供的由南县营业部组团2021年4月6日张家界3日游、5月12日宁夏5日游、5月14日恩施3日游和西安5日游、及6月7日桂林4日游的相关旅游合同、行程安排表、租车包车协议、人员名册和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名册,共计5份。证明了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在近段时间内的经营状况,消费者个人未单独与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且“旅游合同”内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第(六)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第(七)项: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的相关事项,证明了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坑骗消费者的现象。

7.  2021年6月7日桂林4日游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5张,游客31人共计金额18569元。证明了本次桂林四日游的基本收费情况

  8. 湖南岳阳**旅游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廖*新(旅游大巴车司机)驾驶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证复印件2份、租车包车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旅游大巴车司机的运输资质及接受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万*斌包车乘载旅行团去桂林旅游的事实。

(三)当事人陈述

1、喻*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2)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南县营业部合作关系;(3)设立分社未向南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事实

2、万*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的基本情况;(2)2021年6月7日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组团桂林4日游的基本情况;(3)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坑骗消费者的现象,旅游合同内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第(六)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第(七)项: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的相关事项(4)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今年的营业状况

(四)证人证言

湖南岳阳**旅游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廖*新(旅游大巴车司机)所作出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2021年6月7日是接到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营业部万*斌的包车,准备乘载旅行团到桂林旅游

本局依法收集、保全、固定了上述采集的收集、采集的4大类57份证据,并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认为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采信作为本案行政处罚的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旅行社,是《旅行社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当事人未按《旅行社条例》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且“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主观上存在故意;当事人与万*斌签订家庭式网店/门店加盟商协议书后也未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组织国内旅游,5次组团共计招揽游客171人,收取团费169392元。客观上存在违法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可能给旅游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调查人员认为,本案的当事人主体适格、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上存在过错、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应给予行政处罚。

事人未按《旅行社条例》规定,要求旅游消费者个人与公司签订“旅游合同”,且“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旅行社条例》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一)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第(二)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处罚基准: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备案登记。

2.对当事人湖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罚款2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县行(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5820573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按照罚款数额日处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本金。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1年7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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