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渔政)罚〔2022〕259号

发布时间:2022-11-17 11:48 信息来源: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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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习红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李习红性别:男,联系电话1837375****

身份证号432322********629X  工作单位  职务:无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98165分,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进行禁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南县青树嘴镇吉祥村电排渠捕捞螺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要求其出示捕捞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制止捕捞行为,上报局机关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情况:当事人所用工具有澡盆一个,网耙一个和渔获物螺蛳15.65kg。

经请示领导同意,为防止相关证据灭失,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2年9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查实,当事人于当日15时许开始在青树嘴镇吉祥村电排渠进行螺蛳捕捞,165分被执法人员查获并停止捕捞。当事人陈述:因为听说捕捞的螺蛳现在能卖1.2元钱一千克,捕捞螺蛳效益可观,所以为了捕捞螺蛳卖钱而导致了该次捕捞。经查实,当事人没有依法取得水产品捕捞许可证,该次捕捞为第一次进行螺蛳捕捞,没有违法所得。

2022年98日下午1815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捕捞时的在场人(证人)进行了询问,进一步证实当事人的捕捞情况属实。

整个调查过程有捕捞工具、渔获物、照片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为证,当事人对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认识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主动上交捕捞工具,放生渔获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认证言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当事人捕捞位置图1份、现场勘验照片19张、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份、湖南省渔业条例1份、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的规定。违反了《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八条,“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的规定。

119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渔政)告〔2022〕259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0“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初次违法,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基于当事人为首次捕捞且主动上交捕捞工具,积极放生渔获物,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责令当事人改正为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

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渔获物螺蛳15.65kg。(已放生)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430015010670525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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