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罚决字〔2022〕第06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 林罚决字〔2022〕第06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南县水利局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114309214469******
法定代表人 施旖旎 职务 局长
单位地址 南县南洲路
经查明,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4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0.5000公顷(约7.5亩),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南县水利局是完全负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单位,李军是完全负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
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执法照片、涉案单位委托负责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证明南县水利局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林业高级工程师鉴定意见书、南县“二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红线图。
证明南县水利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000平方米(约7.5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涉案单位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南县水利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南县水利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南县水利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适用《湖南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案法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本案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情况:无 。
综上,本机关认为南县水利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三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7元的罚款,合计135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南县邮政储蓄 银行(账号: 10006445554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林业局
(公章)
2022 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