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林罚决字〔2022〕第0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 林罚决字〔2022〕第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南县播绿者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3430921MA4L******
法定代表人 杨波 职务 ----------
单位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明山头镇三永村
经查明,你单位的经营档案上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且只保存有1年左右的记录,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涉案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杨波是完全负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代表 。
证据二:(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照片、询问笔录。
证明涉案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证据三:(证据名称)涉案单位经营档案照片(部分) 。
证明涉案单位经营档案存在内容不完善的问题,且只保存有1年的记录。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涉案单位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涉案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涉案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涉案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适用《湖南省裁量权基准》第十一部分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本案法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裁量权基准》第十一部分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制作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没有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以及虽然保存但不到规定年限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情况:无 。
综上,本机关认为南县播绿者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定性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处罚法律依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完善经营档案;
2、并处罚款5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南县邮政储蓄 银行(账号: 10006445554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林业局
(公章)
2022 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