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南医保处字〔2022 〕第1号
南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南医保处字〔2022 〕第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南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469995****092111A1001)
住所或地址: 南县南洲镇丁家城12组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段立
本机关于 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存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过度检查的问题。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南县人民医院HIS系统数据、医保数据、病历和住院费用清单资料等证据。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1、约谈南县人民医院负责人,责令医院就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过度检查问题涉及的医保金,一是责令南县人民医院退回违规医保金17709.76元至医保基金账户;二是对违规使用医保金的17709.76元予以2倍处罚,计35419.52元。两项合计53129.2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一、退回医保基金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 户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5010670****2937-0001
二、罚没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 户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4549010****041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2年 4 月 28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