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年报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1-12-09 16:18 信息来源: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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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年报(办理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温馨提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电脑或手机浏览器均可输入http://hn.gsxt.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年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切勿相应电信诈骗信息及相关微信骗局(详情请向各市监所咨询)。

市场主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逾期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以下均为诈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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