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县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0 16:00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南扶领办发〔2019〕7号

关于印发《南县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按照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南县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南县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

(试行)

为加强扶贫资产的管理,合理界定扶贫资产,严格资产确权登记,提升项目运营成效,规范收益分配使用,按照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益财扶联〔2019〕85号)和《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南财农〔2017〕168号) 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扶贫资产产权和登记

第一条 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基金,以下相同)发展的种植、养殖、加工、光伏、电商、旅游等产业扶贫项目,是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主要途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收益,要以上级和县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条 扶贫资产是指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产业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或入股到公司、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和权益,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机械、农业生产设施、畜禽林木、光伏电站、股权等。

直接投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作为扶贫资产处理。

第三条 初次计价的扶贫资产价值以造价为准,包括第三方决算评审确定的价格、设计和监理等费用。验收完成后,施工方(或供货方)和建设方(或购买方)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明晰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到村实施的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明确到乡镇和县直部门实施的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跨村合并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应当明确与相关村对应的扶贫资产所有权。产权不明晰的,应按合同和项目实际聘请第三方单位进行资产剥离。

第五条 建立扶贫资产登记台账制度,按照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进行台账登记。属于村集体的应在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登记,属于乡镇和县直部门所有的,应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六条 完善村级扶贫资产登记办法。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并报乡镇扶贫工作站备案。

乡镇扶贫扶贫工作站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相关资料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折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相关内容,对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补充登记。同时,指导村集体和其他承接扶贫项目的经营主体搞好扶贫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

  • 扶贫资产的经营权归承租者或经营者所有;受益权归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收益主体所有。
  • 拥有扶贫资产的村、乡镇和县直部门负责对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成立项目资产管理小组,明确相关责任人,对项目资产定期清点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村级扶贫资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营使用人或经营方式的变更、资产的变卖、报废等,都必须报乡镇扶贫工作站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乡镇扶贫工作站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公开进行。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属于乡镇和县直部门所有的扶贫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办理,但不得以扶贫资产为任何形式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 扶资资产经营和收益
  • 扶贫资产的经营可采取入股、租赁、承包、村集体自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
  • 除村集体自营外,扶贫资产经营应当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负责项目收益的收取,将项目收益金全额上交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产权归乡镇和县直部门所有的,由乡镇和县直部门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负责收益的收取,将项目收益金全额上交至国库。

协议或合同中应注明扶贫资产权属、范围、数量、收益金额、支付时间、经营方式、期限、管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需要,可约定违约保证金。

  • 项目年收益额度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变更收益额度的,应经过民主公开程序,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属于村级资产收益变更的,还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脱贫攻坚期内,资产入股到公司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要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分红。经营主体有亏损的,扶贫资产所有方不承担。根据资产入股协议确定保底固定分红金额的,必须保证保底分红金额,因亏损不能正常经营,投入固定资产的,由村、乡镇等资产所有方收回另行发包;投入其他资产的,要清产核资,按比例收回相应资产。
  • 扶贫资产的租赁承包价格可以事前约定,也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
  • 事前约定租赁承包价格的,应通过民主公开程序确定,可参考同类同时期价格同租赁承包方合理确定。
  • 村级扶贫资产收益金额的确定,必须经所在乡镇同意。对于扶贫资产收益明显低于市场(或经营)价格的,乡镇应予以驳回。
  • 扶贫资产的经营主体在安排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贫困劳动力。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工种,必须安排贫困劳动力。
  • 扶贫资产收益的收取时间以相关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准。没有规定收取时间的,原则上要求租赁承包者提前缴纳一年期的收益。
  • 扶贫资产经营主体不按相关合同或协议交纳收益金的,自逾期未缴纳收益金之日起两个月以内资产所有者有权收回扶贫资产,并可根据损失情况,依法追偿。
  • 经营主体在使用、管理扶贫资产期间,应当保持扶贫资产的完整,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造成资产损毁的,应当照价赔偿。租赁承包期结束后,资产承包经营方要确保资产的完整,由资产所有方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若承包经营方未达到资产移交条件的,资产所有方有权采取扣留、依法起诉等措施。
  • 收益分配
  • 村级扶贫资产形成的收益主要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余可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对贫困户的帮扶可以采取直接补助,也可以采取开展公益岗位扶贫等。
  • 乡镇和县直部门拥有的扶贫资产形成的收益全部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除用于村级公益事业之外,资产收益受益主体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扶持的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需要增减收益贫困户数量的,需由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讨论通过,经乡镇审核批复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 按照资产所有权归属,县(或县直部门)、乡镇、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预定的扶持范围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扶持带动的贫困人口,按照差异化扶持到户的原则,因户因人精准帮扶,避免收益平均分配,确保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收益分配方案要经过民主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国有扶贫资产收益由县扶贫办根据乡镇贫困人口数量等情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将项目收益金直接划拨到各乡镇。

第二十六条 乡镇对县财政局分配来的收益和自有扶贫资产收益等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收益要充分考虑贫困人口数量、贫困户贫困状况、对贫困户的帮扶成效等困素。

第二十七条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要根据收益金额和贫困户状况等情况制定,方案要说明分配依据、贫困户姓名、家庭人口、分配金额。若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和变更项目收益贫困户范围的,要说明变更原因,并经民主公开程序通过。

第二十八条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报乡镇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后,由乡镇上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收益分配时间根据项目租赁(或经营)合同约定收益支付时间日期确定,原则上收益的分配应当在收益金收取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应当分配给贫困户的,通过“扶贫明白卡”打卡到户。

第三十条 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的收益,纳入村集体进行核算。

  • 民主公开程序和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形成、变更及收益分配一律通过民主公开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县、乡(镇)两级民主公开程序采取集体研究决定、在辖区公开的程序。

村级民主公开程序采取“四议二公开”(“四议”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二公开”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且相关会议记录必须齐全。

第三十二条 民主公开事项包括资金投向、资产租赁承包或直接运营、维护、变更、处置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有扶贫资产的村成立扶贫理事会,设立村扶贫专职人员,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乡镇建立由扶贫专职人员参加的扶贫资产管理例会制度,及时掌握资产和收益分配动态。

第三十五条 乡镇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使用情况的集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建立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

  •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村集体、乡镇、县直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金及资产的;
  • 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验收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 不按规定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以及不按时收缴承包费、租金分红的;
  • 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和信息输入的;
  • 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金流失、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 不按规定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扶贫资产流失的;
  • 因监督和使用不当,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不按规定设立和登记扶贫资产台账的;
  •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捐助帮扶资金等形成的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确因扶贫政策改变需要变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所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