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南县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18 19:42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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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指县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救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为持有本县户籍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临时求助受理分申请受理和主动受理。

三、申请及受理

(一) 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求助申请;因病残或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社区)代为提出临时求助申请。

(二) 主动发现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内居民及流入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陷入严重困境的情况,帮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提出申请。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民政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进入审批程序。

审批: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事后按规定补齐相关的审核审批手续。五、救助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和标准分类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审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将临时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救助金额在300元(含300元)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现金救助;300元以上的由乡镇汇总报县民政部门定期打卡发放。所有救助资金均应纳入救助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1.家庭成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2.家庭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救助;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救助;

4.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救助;

5.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意外,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救助。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条件提供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求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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