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南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解读
一、基本原则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处于医疗困境中的家庭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和帮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县户籍人员,分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A类对象、孤儿;
(二)一般救助对象:
A类对象:低保对象中的重病和重残对象,百岁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伤残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核试人员、带病回乡人员)。
B类对象: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县扶贫办核定的贫困对象中不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的其他贫困对象。三、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采取下三种方式救助: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中的A类对象在年度内未住院的,每年打卡发放100元的门诊费,其中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门诊费仍按原“五位一体”救助方案执行。
(三)住院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内住院治疗的按《南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按照一般救助对象执行。
2.一般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属于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后,救助补齐报销达到90%,其中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住院治疗仍按原“五位一体”救助方案执行。
四、审批程序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审批程序。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对象名单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二)门诊医疗救助审批程序。由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中的A类对象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门诊医疗救助,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住院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1.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救助的审批按《南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2.一般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出院后,应在90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医疗救助的报告;申请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优抚证》等身份证明;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及各类报销凭证等;邮政银行储蓄卡或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