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3 09:21 信息来源:南县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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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好受疫情影响而新增的参保失业人员和疫情期间处于失业状态的参保失业人员,人社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解读: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这条政策特别要把握好三个时间节点:一是对于之前领金期满一直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在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二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以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进行计算。不精确到日期,不考虑身份证年龄与实际年龄、档案年龄不同等情况。三是失业保险金续发的时间节点,以申领时间与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共同确定。申领时距退休月份刚好12个月的,从申领次月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最多续发1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解读: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通知》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障对象。适用于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二是保障水平。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三是保障期限。除遇到停发情形外,统一为6个月,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四是申领手续。凭身份证申领,无需办理失业登记或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解读: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即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失业,未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且目前仍未就业的参保农民工,可到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当地低保执行。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通知》规定:“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南县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37—5215581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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