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南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4 10:02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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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及省、市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从区位和资源优势上来看,我县地处湘北边陲、洞庭腹地,是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重要节点的腹地、“一带一部”等多重战略叠加地,交通便利。同时物产丰富,被称为“鱼米之乡”。从发展短板和竞争环境来看,我县的工业基础薄弱,政策环境等竞争软实力还不强,原有的分项政策已逐渐难以适应新一轮高水平招商引资的新形势,因此,制定更加开放、更加明晰、更有含金量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政策起草的过程

我县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的通知》(益政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南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广泛征求经开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金融办等多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后又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讨论会,多次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归纳梳理和分析研究,进行修改完善,该《暂行办法》于2021年10月正式审议通过。于2021年11月4日印发,2021年11月4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该《暂行办法》主要包括10项内容,具体为: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在我县注册登记、依法纳税、拥有经营场所,对县外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依法诚信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机构。

第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程序。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对拟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签订引进合同(协议)。

第三条 奖励政策

(一)总部经济企业租用县经济开发区办公用房的,对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不高于50%(含50%)的租金补助(不含物业费、水电费等),补助年限为3年。

(二)产业基金扶持

1.总部经济企业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可申请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2.总部经济企业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税收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6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3.总部经济企业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7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4.总部经济企业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税收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8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5.总部经济企业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税收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申请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85%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上述奖励方式以项目投资协议界定。

第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将生产环节迁入本县,并在县经济开发区落户的,可享受《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促进工业类项目投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10号)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11号)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总部经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购房、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六条 享受本暂行办法奖励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须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书面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从南县迁出,不改变在南县的纳税义务,享受奖励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对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经核实不具备总部经济企业性质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总部经济企业存在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拒不退回的,将依法追回,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实缴税收仅包含生产经营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城建税。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与县内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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