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南政发〔2022〕9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1 08:52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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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实施南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

通知》(南政发〔20229号)的政策解读

 

一、该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是管理政策的具体要求。基准地价作为我国法定的公示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发育不完善,目前尚处于探索与体系构建阶段。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文件要求,在有条件有市场需求的地方,省(区、市)国土资源(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抓紧研究部署开展集体土地基准地价制订工作;同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19]77号)文件也要求“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同时也是南县地价管理工作的客观需求。南县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现象已客观存在,部分农民也有流转意愿,但是缺乏有效的产权保障,集体建设用用地及地上房屋在私下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障碍与风险,此外,由于未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流转过程中缺少理论依据与价格参考,与此同时这些流转都是在自发无序的状态下进行,缺乏合理的规范,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容易滋生土地纠纷及矛盾冲突,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探索有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地价体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势在必行。因此,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确有必要。

二、该文件的起草概况

该文件由南县自然资源局起草,2021年5月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技术承担单位。2021年9-11月南县自然资源局先后多次组织召开相关业务部门会议讨论相关成果,进行多轮次修改完善。2021年11月19召开听证会对成果进行论证,广泛征求了各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对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座谈会。2022年5月11日省自然资源厅在长沙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验收,并于2022年5月31日下发《关于同意公布实施南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函》。2022年6月22日由县委依法治县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2年7月15日,该文件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该文件已经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文件的主要依据及涉法内容

该文件主要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19]7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规范》(DB43/T 1694-2019)、《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与估价技术指南》(T/CREVA 1201-2021)、《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的通知》(中估协发[2020]16号),对符合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区域进行土地综合定级,划分不同级别范围;制定商业、宅基地、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2年7月15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7月15日。对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探索有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机制,构建我县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地价体系建设起到重要作用,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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