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南政告〔2022〕2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2 10:01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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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县人民政府关于

一步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

(南政告〔2022〕2号)的政解读

 

一、该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科学合理划定禁渔区和禁钓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事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行刑衔接,事关我县长江“十年禁渔”政策顺利实施,是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2022年2月,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开展禁渔区划定“回头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清理审核工作,研究制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确有必要。

二、该文件的起草概况

该《通告》于2022年5月由南县农业农村局起草,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调研,于经局党组会讨论,形成了初稿。5月9日由县委依法治县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将该《通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进行审核,7月22日通过审核。

2022年9月6日,该文件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该文件已经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文件的主要依据及涉法内容

1.《湖南省渔业条例》

第三条、第四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

2.《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第二条 下列水域为禁捕区域:

(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

(三)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

第四条 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3.《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

(一)市县划定的禁渔区范围不能小于农业农村部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渔区范围。(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

(二)长江流域其他重点水域禁渔区划定原则控制在与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直接连通的一级和二级支流。本次清理中,对未划为禁渔区但与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直接连通的一级和二级支流不需新增划入,确需划入的应补充资源调查和专家论证材料;对已划为禁渔区但不是与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直接连通的一级和二级支流需予以清理,不予清理的需补充资源调查和专家论证材料。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2年96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9月6日。

五、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渔区的通告》(南政告〔2022〕1号)主要对我县禁渔区进行了调整;《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垂钓行为的通告》(南政告〔2022〕2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进一步科学划定了禁钓区、限钓区,并对休闲垂钓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关部门及乡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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