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南县财政局深圳联合物业)
南财函〔2025〕53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茂
授权代理人:吴创伟
联系方式:15116956683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西乡段) 319号龙珠花园嘉华综合楼4楼
被投诉人1: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跃进
地 址:南县南洲镇宋田路103号
被投诉人2:南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涂光明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永安路278号
投诉人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南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5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条件和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南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委托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南县城区第四轮清扫保洁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第二次)(南县财采计〔2025〕-0303-1号)”的相关政府采购事宜,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40826137.74 元,代理机构于2025年4月21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包1中标供应商为湖南奇亚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1628262.79 元、包2中标供应商为湖南美中环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8111571.95元。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投诉:
1.被投诉人拒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公开技术评分明细及依据,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答复:技术评审环节的完整评分明细及依据不在法定公开范围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2.被投诉人曲解法律条款,以“非公开范围”为由推脱责任,掩盖程序违法行为。
被投诉人答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已按法律法规规定公示了应当公示的内容,没有推脱责任掩盖程序,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3.请求南县财政局依法撤销中标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评审,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的投诉请求。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1. 被投诉人拒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公开技术评分明细及依据,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提起的投诉。
经核查:南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于2025年4月21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南县城区第四轮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第二次)中标(成交)公告”,该公告明确公告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信息、资格审查结果、符合性审查结果、报价、评标价、评分、推荐排名、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评审专家名单、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被投诉人发布的中标(成交)公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要求。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拒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公开技术评分明细及依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 被投诉人曲解法律条款,以“非公开范围”为由推脱责任,掩盖程序违法行为提起的投诉。
经核查:被投诉人于2025年4月21日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南县城区第四轮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第二次)中标(成交)公告”, 此中标(成交)公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被投诉人要求公开各投标人技术评标得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请求南县财政局依法撤销中标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评审,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的投诉请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通过财政部门对此投诉事项调查了解,被投诉人的政府采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投诉人请求依法撤销中标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评审,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四、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核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南县财政局
2025年5月30日
附件
送 达 回 证
项 目 名 称 |
南县城区第四轮清扫保洁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第二次)(南县财采计〔2025〕-0303-1号) |
送达文件名称 |
投诉处理决定书 |
受 送 达 人 |
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送 达 地 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西乡段) 319号龙珠花园嘉华综合楼4楼 |
受送达人或者代理人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代收人 |
与受送达人关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证在于证明我单位已依法将应送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
填表人:曹跃武 送达人(盖章):曹跃武、雷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