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8 15:11 信息来源:南县财政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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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直各预算单位、各相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南县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上线等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政府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主要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权利义务、标的交付时间、履约验收程序和要求、付款程序和条件、供应商账户信息、违约赔款和处罚程序、争议处理、签字盖章及签订日期等内容。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公告程序

(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备案审核部门在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标注已备案字样。

(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双备案制工作要求。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新改扩工程,采购人应将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链接,签订的中标合同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备案。

(四)注意事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存在以下情形,备案审核则不予通过:1.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2.合同内容未包含具体采购清单或服务要求的;3.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4.落款(指代表签名、开户行名称、开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日期、手机号等)不完整的;5.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6.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7.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三、 严格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行为

(一)严禁随意变更。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格依法办理合同金额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 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重要保障,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采购效率、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提前布置、科学安排。1.采购资金落实要到位。各采购单位应严格落实采购计划备案环节前的资金落实工作,确保无预算不采购,对于跨年度采购项目应做好采购资金的结转,从源头上杜绝拖欠供应商采购合同资金。2.采购需求编制要科学。采购需求是后续合同履行的依据,采购人需高度重视需求编制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科学编制采购需求,对存在不确定性的需求事项,应在采购文件中集中列示或明确标记,以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三)强化监管、有效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公告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公告的单位,将按程序依法对其违法事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并予通报的行政处罚;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南县财政局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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