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认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举报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02-28 16:06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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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3〕23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11月30日收到该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10月20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酱板鱼”食品,于10月24日收到,后发现该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属于严重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申请人于10月25日通过挂号信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10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11月20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投诉(举报)书3.挂号信物流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问题,被申请人 2023 年11月2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 (举报) 书,于 2023 年 11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投诉,并告知相关调查结果 (案件正在调查中) 会通过书面形式对其进行回复,电话告知情况内容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录音,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且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在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达成调解协议,到目前为止尚在调解期限内,被申请人办理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并无程序违法。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目前该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中,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未有在法定期限内的行政不作为,应不符合复议受理的条件。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通话记录截图2.光盘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赵某某,男,汉族,XXXXXX日出生,住所:山东省荣成市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2023年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板鱼”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0月31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书,2023年11月7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已经受理其投诉(电话录音)。申请人认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3年113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投诉(举报)书3.挂号信物流信息截图;4.受理告知录音光盘。

复议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投诉公司实际经营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受理告知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书,并于11月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已依法受理,因此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受理告知程序合法。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投诉受理告知义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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