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认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举报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3〕24号
申请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3年11月26日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12月5日收到该申请,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XXXX)经邮政官网查询该邮件于2023年11月13日已被被申请人签收。至今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仍未收到短信、电话、信件的关于投诉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回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内容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构成程序违法,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投诉举报函;3.挂号信物流信息截图;4.销售清单;5.XX牌“鱼酸菜”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于2023年11月21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投诉,并告知相关调查结果会通过书面形式对其进行回复,电话告知情况内容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录音,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且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在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已将书面回复内容通过邮寄的形式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2023年11月30日已签收,被申请人办理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并无程序违法。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通话记录截图;2.通话录音光盘;3.邮寄凭证;4.《关于对某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5.投诉受理决定书;6.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7.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孟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北辰区XX镇XX号,身份证号:XXXX。2023年11月1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鱼酸菜”存在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条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请求退赔1001元,对商家进行查处和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申请人于11月13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书,2023年11月21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已经受理其投诉(电话录音),2023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对某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认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投诉举报函;3.挂号信物流信息截图;4.受理告知录音光盘;5.通话记录截图;6.《关于对某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7.投诉受理决定书;8.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9.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0.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投诉公司实际经营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受理告知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芾硗端呔俦ù碓菪邪旆ā返谑奶�“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鱼酸菜”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信函,并于11月2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已依法受理,因此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受理告知程序合法。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投诉受理告知义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孟某某的复议请求。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