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认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04-25 15:55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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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43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202411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1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  

申请人称:请人于2023年12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信》(挂号信编号:XXXX),举报投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辣腐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 年12月21日收到上述投诉件及相关附件,但截至申请人行政复议日,均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申请人上述举报投诉事项的回复。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信息2.举报投诉信;3.购物小票图片;4.商品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签收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投诉,并告知相关调查结果会通过书面形式对其进行回复,有电话录音为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二是针对申请人被申请人限期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信》”的要求,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后,经过调查核实,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已将书面回复内容通过邮寄的形式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2024年1月13日已签收,被申请人办理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无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电话告知录音;2.通话记录截图;3.关于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4.投诉受理决定书;5.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7.邮寄凭证。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蔡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蔡某某在潮州市XX区某某购物广场购买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辣红油腐乳”一瓶,付款15元,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包装纸容易出现更贴包装,并认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的规定,于2023年12月1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XXXX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产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签收挂号信,2023年12月27日通过电话形式将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在通话中征得申请人同意将后续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XX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XX腐乳,生产者:XX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某某XX开发区XX园XX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信息2.举报投诉信;3.购物小票图片;4.电话告知录音;5.通话记录截图;6.关于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7.邮寄凭证;8.商品包装图片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辣腐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签收,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该案,同时征得申请人同意将后续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法定回复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行政违法,责令限期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举报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举报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蔡某某复议请求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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