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认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07-29 15:44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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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410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潘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202443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4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关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投诉举报函,挂号信单号(XX)。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3月23日签收。截至申请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严重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依据法定程序回复,属于程序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信息2.投诉举报函3.挂号信照片;4.邮寄单物流情况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并不是主观故意造成的,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寄出了邮政单号(XX)的挂号信件,该信件因邮政快递员派送地址错误导致该信件2024年3月23日显示签收,被申请人实际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邮政单号(XX)的挂号信件,南县邮政分公司已“情况说明”二是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文书后,于2024年4月1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未收到“投诉举报”件的实际情况,同时告知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受理,相关调查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回复,电话告知情况内容进行了录音,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咧掌鹌吒龉ぷ魅漳谧鞒鍪芾砘蛘卟挥枋芾淼木龆ǎ⒏嬷端呷恕钡墓娑ǎ�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目前投诉举报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中,被申请人还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的条件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南县邮政分公司情况说明;2.通话记录截图;3.通话录音光盘。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潘某某,男,汉族,XXXXXX日出生,住所河南省新乡市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干”,称该“辣椒干”标签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标签不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邮件物流信息显示2024年3月23日签收。2024年4月18日南县邮政分公司作出情况说明,证明该挂号信2024年3月23日并未向被申请人送达,实际派送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该投诉。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镇XX村,经营范围包括蔬菜制品(酱腌菜)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信息、投诉举报函、挂号信照片、邮寄单物流情况截图、南县邮政分公司情况说明、通话记录、通话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虽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物流信息显示于2024年3月23日签收,但根据南县邮政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24年3月23日该投诉举报函并未派送至被申请人,实际派送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

并且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1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潘某某复议请求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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