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认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09-26 15:33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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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414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赵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02451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5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2024年3月21日在长沙某某国际仓购买“XX”一包,支付3.2元,产品系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因产品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通过挂号信(邮单号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投诉受理决定书,该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落款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申请人经邮政网站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在2024年4月2日已签收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二、申请人依法向复议机构申请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信息2.举报3.投诉受理决定书和EMS信封照片;4.挂号信寄件邮单和邮局查询回单的照片;5.购物小票图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问题。被申请人2024年4月2日签收申请人的举报书(含有投诉内容),于2024年4月1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投诉,并告知相关调查结果会通过书面形式对其进行回复(有录音为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先行进行了调解,被投诉举报公司同意将货款退还给申请人,但因被投诉举报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投诉诉求和补偿要求明确拒绝调解,因投诉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已于2023年4月25日邮寄送达方式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二、针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被申请人2024年4月2日签收申请人的举报书,并于2024年4月1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一并受理其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2023年4月25日已将调查情况不予立案决定书面回复内容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书面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办理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并无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本着对申请人和被举报公司负责的态度,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认真的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回复,其办理程序均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关于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2.投诉受理决定书;3.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5.物流信息截图;6.录音光盘和电话记录截图。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赵某某,男,汉族,XXXX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长沙市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申请人2024年3月21日在某某国际仓购买了被投诉举报公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共计3.2元,后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涉嫌标注虚假信息,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签收该举报书;同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并告知结果会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同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将案件材料邮寄予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签收。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信息、举报书、投诉受理决定书、光盘和电话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4年4月10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4月4日—6日为清明节假日),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ど昵耄荨吨谢嗣窆埠凸姓匆榉ā返谖迨酰�“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之规定,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不需要组织听证,故对申请人的听证申请,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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