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4〕15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的《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回复函》,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回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通过挂号信于2024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回复函》一份,并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理由如下:1.申请的第一项信息,被申请人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其执法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打不开,无法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案件承办人员的执法证明并非公开出版物,被申请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申请人去其所提供的网址查询,适用法律错误。2.申请人申请的第二项信息,为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律文书,并不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公开。3.申请的第三项信息,申请人打开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均未看到被申请人在食品安全领域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二、申请人依法向复议机构申请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信息公开回复函;4.挂号信邮寄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有执法人员执法证明均已在网址(XXXX)进行了公示,被申请人已将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告知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办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违法食品一案做出的所有法律文书(答复、告知、请示、批复等),被申请人已将《投诉举报的回复》《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已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权,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另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三、被申请人近三年所有在食品安全领域(含其他领域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案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和《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已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南县人民政府网站三个网站上进行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具体公示网址。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回复函;2.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书和送达回证;3.不同意公开投诉办理文书的意见书;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湖南益阳)和南县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赵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2024年4月10日,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一、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违法食品案件承办人员的执法证明;二、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违法食品案件所做出的所有法律文书(答复、告知、请示、批复等);三、被申请人近三年在食品安全领域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四、被申请人2022年、2023年编制的财务预算报告以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回复函》,回复主要内容为:1.第一项承办工作人员执法证明,可通过XXXX进行查询获取;2.第二项涉及第三人的相关权益,第三方出具不同意公开意见书不予公开;3.第三项近三年食品安全领域处罚决定书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及南县人民政府网站查询获取;4.第四项2022年、2023年编制的财务预算报告以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可通过南县人民政府官网查询获取。申请人收到该回复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回复函、挂号信邮寄单、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书、不同意公开投诉办理文书的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公民依法申请获取时,有依法予以公开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部分回复存在瑕疵。
(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回复函》,告知申请人获取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相关信息的网址,该网址经复议机关检索能够查询到相关信息,本复议机关予以支持。
(二)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即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违法食品案件所做出的所有法律文书(答复、告知、请示、批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其投诉举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违法食品案件所做出答复、告知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已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至申请人。对于请示、批复等法律文书,因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针对此项的回复存在瑕疵,本复议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之规定,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不需要组织听证,故对申请人的听证申请,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回复函》。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