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认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4〕20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三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某某烘焙某某店,请求依法受理投诉等,后查该信件于2024年5月26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但至今申请人未得到回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购买涉案产品的照片;3.购物小票及支付记录照片;4.投诉举报函和物流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针对程序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并于2024年6月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50号)。由于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6月4日向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明确提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南市监〔2024〕第50号),并于2024年6月20日以邮寄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针对被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理及回复申请人的情况。被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6月4日对被投诉举报店某某蛋糕坊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店经营的豆沙蛋黄月饼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并不存在未标注蛋黄的情况,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方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标准要求。被申请人认为:立案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6月20日以邮寄形式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详见附件内容。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投诉受理决定书;2.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4.《关于投诉举报某某蛋糕坊的回复》;5.回复邮寄单;6.支付记录截图。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赵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河南省伊川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X。2024年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蛋糕坊销售的豆沙蛋黄月饼中含有蛋黄,但是配料表中均未标注。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于2024年6月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6月4日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的某某蛋糕坊经营的豆沙蛋黄月饼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并不存在未标注蛋黄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关于投诉举报某某蛋糕坊的回复》,于同年6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同年6月25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关于投诉举报某某蛋糕坊的回复、投诉举报回复邮寄单、投诉受理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投诉店实际经营地和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6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2024年6月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但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履行投诉受理的告知义务,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关于投诉举报某某蛋糕坊的回复》,申请人已签收,故本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投诉受理告知义务已无实际意义,因此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投诉受理告知义务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