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认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4〕2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或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或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网站实名投诉、举报,单号:XXXX(见附件3),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香辣毛豆食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问题。投诉、举报内容:见附件4,以及在抖音商城订单快照截图打印件、订单详情截图打印件、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GB2760截图、SB/T10687-2012截图等证据材料,共计10页(见附件5)。然截至申请人提起本行政复议时止,被申请人始终未将申请人的上述投诉举报受理与否之决定向申请人作出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其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信息;2.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号;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4.食品包装图片;5.支付记录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针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单,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举报,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结果将通过全国12315平台线上进行回复,并提示告知申请人关注全国12315平台的调查回复结果,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电话告知情况内容进行了录音,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线上回复,并已告知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并未违法。二、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认为: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被申请人于 2024年6月14日已将办理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其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被申请人电话告知投诉受理通话录音光盘;2.通话截图;3.全国12315平台回复内容及回复办理情况截图。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XX乡XX村XX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申请人2024年5月19日在抖音商城平台购买了被举报公司(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香辣毛豆,共计7.9元,后认为该产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2024年5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登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5月3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举报,并提示告知申请人关注全国12315平台的调查回复结果。同年6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线上回复,并告知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不予立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或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信息、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号、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食品包装图片、支付记录截图、光盘、电话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回复内容及回复办理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举报企业实际经营地和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程序合法。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5月3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举报,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线上回复,并告知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告知职责,举报处理程序亦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复议请求。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