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肖某某、莫某某及李某某认为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10-24 15:01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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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425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肖某某

申请人:莫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该申请,于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益阳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XX村的承包地因某某工程建设用地项目”需要被征收。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益阳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申请依法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所涉地块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同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通过邮寄以书面的方式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签收该特快专递,直至今日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申请人进行正式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四名申请人身份证明;2.益阳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项目由益阳市发改委审批南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业主申报,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已将《某某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等邮寄给莫某某6月4日已由本人签收(运单号:XXXX)。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明;3.《某某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某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5.顺丰运单及快递详情。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刘某某、肖某某、莫某某、李某某某某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向被申请人南县发展和改革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依法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所涉地块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签收该邮件。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已将《某某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等邮寄给莫某某6月4日已由莫某某签收。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申请人进行正式答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四名申请人身份证明、益阳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凭证、某某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某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据该条例,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所涉地块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某某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某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被申请人仅就申请人所申请的部分信息进行了答复,其他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由被申请人公开均未按照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当。

二、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将信息公开资料邮寄给申请人,超过信息公开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当、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及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程序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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