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肖某某、莫某某及李某某认为南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4〕26号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肖某某;
申请人:莫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该申请,于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益阳市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湖南省南县XX镇XX村的承包地因“某某工程建设用地项目”需要被征收。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益阳市南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1-5及附件,要求被申请人通过邮寄以书面的方式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签收该特快专递,直至今日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申请人进行正式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四名申请人身份证明;2.益阳市南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1-5及快递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南县政务公开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批转单》后,根据批转单的要求,及时调取该案档案,并复制了全部信息公开的材料。在2024年5月7日将所有材料提交给南县政务公开政府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还将全部材料用邮寄的方式邮寄给了四名申请人的代表莫某某。经查,申请人在2024年5月9日已收到了被申请人邮寄的全部信息公开资料。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批转书;2.关于莫某某等4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向市政府提交准确信息和说明的通知;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快递邮寄单及邮寄详情;5.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6.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某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7.关于某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9.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刘某某、肖某某、莫某某、李某某就某某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向被申请人南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征地红线图、用地预审文件、该项目自然灾害危险评估批准文件、拟(预)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申请人承包地所涉地地块区位、土地用途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签收该邮件。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某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某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邮寄给莫某某,5月9日已由莫某某签收。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申请人进行正式答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四名申请人身份证明、益阳市南县自然资源局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凭证、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某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益阳市国土自然局关于某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邮寄快递单及邮寄详情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据该条例,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具有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承包地所涉地块征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征地红线图、用地预审文件、该项目自然灾害危险评估批准文件、拟(预)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申请人承包地所涉地地块区位、土地用途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被申请人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某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S某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邮寄给莫某某,5月9日已由莫某某签收,被申请人虽以邮寄的形式实际对该信息公开作出了答复,但仅就申请人所申请的部分信息进行了答复,其他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由被申请人公开均未按照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当。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自然资源局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南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