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答复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4〕3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于2024年9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举报案件。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的举报作为线索,被申请人应当对涉案公司留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或者联系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留的样品进行抽检。而不是只检查执照,食品许可证。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交材料均真实客观,申请人也并未看到被申请人答复中提到的营养成分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不应该偏任何一方,请确定违法行为,对涉案厂家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遵守法律去执法,应当实事求是,依据证据进行办案。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检验检测报告;3.购物小票照片;4.“XX”松花皮鸭蛋产品照片;5.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于2024年7月3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对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并有电话录音;针对申请人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提取了被投诉举报公司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标签和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根据执法人员经现场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和目前举报人所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公司生产的“鸭皮蛋”产品营养成分数据是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后进行标注,未虚假标注营养成分数据。被申请人认为立案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通过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已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充分履职,无需重新处理。
二、申请人提出的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事件”的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享有举报并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但与被申请人如何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事实均有证据材料佐证,即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法定撤销重做情形。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现场笔录;3.涉案商品的标签图片;4.关于(松花)鸭皮蛋标签标注情况说明;5.不予立案审批表;6.湖南省益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朔州市XX区XX乡XX村XX号 ,身份证号:XXXX。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在某某超市购买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4年1月2日批次的“XX”松花皮鸭蛋标注的脂肪含量为3.6g/100g,实际脂肪含量为9.1g/100g,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误差值。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8日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提取了被投诉举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及湖南省益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该检测报告表明脂肪含量实测结果为3.6g/100g。同日被投诉举报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松花)鸭皮蛋标签标注情况说明》表示是按湖南省益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结果进行标注,不存在虚假标注。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原因为该营养成分表是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标注,未虚假标注营养成分数据,就目前证据和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立案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告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检验检测报告、购物小票照片、“XX”松花皮鸭蛋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现场笔录、关于(松花)鸭皮蛋标签标注情况说明、湖南省益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经调取检测报告发现“XX”松花皮鸭蛋的营养成分是按湖南省益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结果进行标注,未虚假标注营养成分,不存在违法行为。故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于2024年7月18日进行了现场核查,依法制作现场笔录,2024年7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告知,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告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