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认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4〕48号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于9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位于被申请人辖区内的南县某某食品店销售的铁麻花申请人认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于2024年9月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XXX),提出投诉举报,截止到提起复议,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是否受理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预留有真实、有效的电话。至复议提起之日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受理决定的告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看出来,投诉与举报是不同的两套程序,投诉方面是否受理不影响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不影响投诉方面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举报程序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其均可以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所以申请人无法得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投诉有无受理、有无进行调解。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信息;2.投诉举报信;3.邮寄信封。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因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相关证据不全,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6日至9月13日三次通过电话联系复议申请人均未接通,后通过短信联系复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和目的后,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联系,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判断复议申请人的具体投诉举报问题所在。被申请人根据复议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对被投诉举报商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提取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同款产品实物照片。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短信截图;2.通话记录截图;3.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XXX”包装照片及产品图片。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申请人于2024年9月1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南县某某食品店销售的铁麻花配料表中有白糖,违反GB/T20977的4.1.1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签收,2024年9月6日、9月9日和9月13日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问题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申请人询问投诉举报的具体问题,均无任何回应。被申请人遂调取了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涉案产品包装照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GB/T20977第4.1.1规定: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信息、投诉举报信、邮寄信封、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截图、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铁麻花”包装照片及产品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处理有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签收投诉举报书,该投诉举报书中称:“违反GB/T20977的4.1.1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该条仅为:“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权益争议的事实。在被申请人多次联系申请人询问案件事实过程中,申请人未做任何回应。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