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不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4〕51号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收到该申请,于10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小区业主,因在小区内购买房产并进行装修时遭遇物业公司的阻止。为明确装修权利及物业管理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以下四项信息:1.XX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2.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3.XX小区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招标说明全套备案材料;4.XX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答复函中,对于前三项信息的申请,以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并建议申请人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单位申请公开。对于第四项信息的申请,虽然提供了部分描述性内容,但并未附上具体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如《物业服务合同》《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XX小区管理规约》等,导致申请人无法全面了解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具体情况。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有义务公开其掌握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政府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积极检索并公开,而非简单以未检索到为由拒绝。即便被申请人未直接制作或保存部分申请信息,也有责任指导申请人向正确的部门申请,或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信息,而非仅仅建议申请人自行寻找。对于第四项信息的答复,被申请人虽然提供了部分描述但未附上具体文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明显不当。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4份;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4份;4.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关于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公开XX小区相关物业管理的函的要求错误。
被申请人在收到南县数据局转交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后,立即开始查询钟某所需的资料信息。经被申请人认真检索,没有查到相关资料。关于XX小区的资料信息,因该小区于2008年建成,至今已有16年历史。在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原南县房地产管理局的物业监管职能划转至被申请人,当时向被申请人移交XX小区的相关物业档案资料,无申请人申请的第一、第二、第三项资料,因此被申请人无法向钟某提供具体的备案材料或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也与南县住房保障中心(原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取得联系,咨询是否保存钟某所需的资料信息。南县住房保障中心经核查,表示并没有查询到钟某要求申请公开的相关资料信息。基于此,被申请人认为,对于钟某要求申请公开的上述三项资料信息,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了认真的检索和调查,确实未找到相关资料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向钟某说明了资料信息检索不到的情况,并建议其向制作或保存该资料信息的单位另行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公开XX小区相关物业管理的函合理合法。
二、申请人关于: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信息的要求,被申请人已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请钟某依法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单位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要求。
三、被申请人关于申请的事实与理由的回应。
1. 关于未检索到相关信息的问题。被申请人作为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确实有义务公开掌握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政府信息。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钟某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已经对相关物业档案资料信息进行了认真的检索和调查,未能找到相关资料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钟某未检索到相关资料信息情况,并建议其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单位申请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
2.关于指导申请人向正确的部门申请或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问题。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已经告知钟某,如果认为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者保存部分申请信息,其可以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单位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指导答复人向正确的部门申请或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要求。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网络检索截图;4.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搜索照片;5.XX物业服务合同书;6.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7.XX小区管理规约;8.EMS快递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4日、9月5日、9月14日、9月21日申请人钟某在南县人民政府官网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分别为: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XX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XX小区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招标说明全套备案材料及XX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南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2024年9月5日、9月6日、9月15日和9月23日告知申请人将该四份申请批转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经过搜索相关的信息后,于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函。答复内容主要为:“一、关于申请公开‘XX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XX小区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招标说明全套备案材料’。经检索没有所申请的信息,请您依法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单位申请公开。二、关于申请公开‘XX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专有面积部分内的维修、保养或其他服务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XX物业服务划分为(物业区域范围内为XXA区、B区围墙内;房屋总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依据为《物业服务合同》《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XX小区管理规约》。”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邮寄该答复,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9月29日和9月30日签收。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不当,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4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4份、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函、网络检索截图、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搜索照片、XX物业服务合同书、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XX小区管理规约、EMS快递邮寄单及邮寄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均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该信息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本单位未检索到为由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XX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XX小区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招标说明全套备案材料”不属于本单位制作或保存。因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进行了合理全面的检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函第一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仅在答复函中告知了物业服务划分的文件依据,但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将该答复函中物业服务划分的文件依据向申请人提供或者告知其获取文件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未履行该项信息公开的职责。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