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4〕62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寄出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违法,并责令限期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在益阳市购买到一款花生茶,后认为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挂号信函(XXXX)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之后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应,遂复议,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
申请人认为:本次投诉程序,申请人是投诉加举报同时进行的,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至2024年11月9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办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为“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签收之后应该分为投诉、举报两个不同程序进行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从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函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9日已经超过最长7个工作日的法定告知时间,申请人未收到过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告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履行法定职责与告知义务,程序违法。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明;2.投诉举报函;3.涉案产品的照片及购物小票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针对申请人提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举报是否受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限期处理。“的请求。被申请人在2024年10月28日收到并下发到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九都市场监管所处理,经现场核查,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5日针对申请人对南县某某食品加工坊的举报行为,已对南县某某食品加工坊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一案进行了立案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同时在2024年11月5日对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南县某某食品加工坊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了电话回复,回复如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与南县某某食品加工坊的消费记录,未与该加工坊产生消费纠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对南县南洲某某加工坊的投诉行为不予受理。并告知了将申请人对南县某某食品加工坊的举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未依法履职的行为,及时通过电话联系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不予认可,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通话记录截图;2.花生茶包装照片;3.立案审批表。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蓝山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X。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在某某生活超市购买南县某某花生茶一包,支付7元,该产品系南县某某食品加工坊生产。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某某花生茶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对举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申请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投诉举报函、涉案产品的照片及购物小票照片、通话记录截图、花生茶包装照片、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
二、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职责。经查明,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同年11月5日电话告知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对举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申请人已履行告知职责,但告知程序存在瑕疵本复议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