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受理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4〕63号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告知投诉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寄出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违法,并责令限期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XXX)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南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XXXX”,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分别处理投诉、举报,调解申请人的消费纠纷,查处其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奖励。根据申请人邮寄的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4日签收,2024年10月28日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违法,故复议。
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涉嫌不合法产品或者其消费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导致退款索赔事宜的消费纠纷,该事宜系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导致申请人不可能得到救济,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此案系针对投诉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被申请人2024年10月4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10月16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履行告知职责后,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明;2.投诉举报信邮寄截图;3.涉案产品的照片;4.拼多多平台交易记录及支付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确认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告知投诉受理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不认可,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4日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投诉举报书,于2024年10月14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相关调查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回复,为保留证据电话告知情况内容已录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已充分履职,其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后,经过调查核实,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已将书面回复内容通过邮寄的形式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2024年10月30日已签收,被申请人办理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并无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通话记录截图;2.通话录音光盘;3.邮寄截图。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丁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网络平台购买XX一包,支付8.89元,该产品系南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后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南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配料表中的XX未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4日签收。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对该投诉进行受理,并将相关调查结果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回复,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书面的回复内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告知投诉受理决定违法,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信邮寄截图、涉案产品的照片、拼多多平台交易记录及支付记录、通话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光盘、邮寄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10月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同10月14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对该投诉进行受理,并将相关调查结果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回复,被申请人告知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告知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告知行为。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