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4〕67号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魏某不服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决定,2024年12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复议机关于12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南县某某商贸经营部销售的产品后,发现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该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内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决定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函;3.订单截图;4.产品标签照片;5.快递邮寄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使用电话XXXX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南县某某商贸经营部违法事项不予受理行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的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对举报情况进行受理。
二、针对投诉内容,被申请人认为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被投诉方产生消费纠纷,故不予受理。
三、针对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被投诉举报的产品XXXX的产品标签和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以及被投诉举报公司的《情况说明》。根据执法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和目前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的内容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四、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将调查情况通过电话XXXX已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均有被申请人依法制作和调取的证据材料佐证,即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被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法定撤销重作之情形。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充分履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3.情况说明;4.涉案产品检验报告;5.通话录音;6.通话截图。
本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魏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XX县XX街XX委XX组,身份证号码:XXXX。2024年8月31日申请人在美团平台上购买南县某某商贸经营部销售的“XX”1件,支付7.28元。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投诉举报函,称配料表玉米粉含量较少,与宣传不符。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并对涉案商家进行调查。涉案商家出具情况说明认为食品名称反映了食品的真实属性,并向被申请人提供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中明确:标示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及配料的定量标示符合GB 7718-2011要求。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与申请人进行联系。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信息、快递邮寄封面照片、商品包装图片、美团平台购买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参照《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之规定,本案中,涉案商家提供的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XX的检验报告中明确:标示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及配料的定量标示符合GB 7718-2011要求。该XX能够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且玉米粉含量少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导,不构成虚假宣传。此外,针对该商品钠含量较少问题,涉案商家已向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实其合法性。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并作出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