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投诉处理告知职责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5-05-28 16:59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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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南政复决字〔20253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收到申请,2025年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举报答复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南县南洲婷源食品店重新进行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在南县某某食品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美团外卖店铺中购买了一份生日蛋糕(订单编号:XXXX),花费72.9元。购买后发现该商品使用的多种纸制品、塑料制品和纱布制品与食品直接接触,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请求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举报复决定,表示被举报人提供了上述物品的检验报告,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风险,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1.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未对被举报人使用的纸制品、塑料和纱布制品是否为食品级材料,以及是否存在污染食品的风险进行充分调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未能遵循这一原则,导致复议事项的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3.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明;2.投诉举报信3.涉案产品的照片;4.购买记录;5.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6.《关于投诉举报南县某某蛋糕坊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

一、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其在南县某某食品店购买的仙气丝带蝴蝶结生日蛋糕使用的装饰品与食品直接接触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问题,被举报门店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上述商品使用装饰品的检验报告,证明其使用的装饰品检验合格,难以证明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门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享有举报并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但与被申请人如何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事实均有证据材料佐证,即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被投诉举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3.检验报告;4.涉案产品的照片;5.投诉举报信;6.不予立案审批表;7.《回复》;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9.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男,汉族,XXXX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2024年11月29日申请人在南县某某蛋糕坊网店购买了一份蛋糕,支付72.9元。后申请人认为蛋糕使用的塑料制装饰品、纱布制装饰品和纸质装饰品与食品直接接触,危害身体健康,于2024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并于2024年12月11日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门店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被举报商品使用的装饰物的检验报告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显示:蛋糕盒底部白色方形卡纸符合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的规定,食品装饰底托符合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规定。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信、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涉案产品照片、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和《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蛋糕使用的塑料制装饰品、纱布制装饰品和纸质装饰品与食品直接接触,危害身体健康,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时,被投诉举报店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蛋糕盒底部白色方形卡纸符合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的规定,食品装饰底托符合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程序合法。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写砣ㄏ薜氖谐〖喽焦芾聿棵呕褂Φ弊宰鞒鍪欠窳妇龆ㄖ掌鹞甯龉ぷ髂诟嬷俦ㄈ恕!敝娑ǎ景钢校簧昵肴擞�2024年12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4年12月11日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回复》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程序合法。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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