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请求确认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告知投诉举报受理违法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政复决字〔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4-01-03 11:15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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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认为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018号)超期告知违法,于2023年10月17日向我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我府于10月23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018号)超期告知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在位于长沙市XX区的XX超市(XX店)购买XX牌6枚松花鸭皮蛋(以下简称皮蛋)一份,后认为皮蛋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为收集救济证据,申请人于9月7日通过挂号信函(单号:XXXX)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0日签收。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单号:XXXX)寄递《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南市监[2023]第017号》等文件。经邮政官网查询,上述文件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 月12日寄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0日签收投诉举报书,虽于9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书》,但于10月12日才将《受理决定书》寄递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将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信息;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3.购物单据;4.商品包装图片;5.邮寄挂号信照片;6.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018号);7.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南市监〔2023〕第017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2023年9月10日签收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9月15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并告知相关调查结果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并将电话告知情况内容进行了录音,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1.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通话录音光盘1份;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话记录截图;3.调查材料。

  本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在长沙市XX区的XX超市购买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松花鸭皮蛋一盒,共计6枚,金额15.8元,申请人发现该产品虚假标注质量等级,于2023年9月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XXXX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皮蛋虚假标注质量等级,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0日签收,2023年9月15日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10月12日被申请人将书面受理通知书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决定告知违反法定程序,于2023年10月23日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蛋制品(再制蛋类)收购、加工、销售。住所:湖南省南县XX镇XX村XX组。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购物单据;3.商品包装图片;4.邮寄挂号信照片;5.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018号);6.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南市监〔2023〕第017号);7.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的通话录音光盘;8.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话记录截图。

  本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XXXX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皮蛋虚假标注质量等级,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0日签收,2023年9月15日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10月12日被申请人将书面受理通知书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实际知晓被申请人受理投诉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故被申请人已于七个工作日将受理投诉情况进行了告知。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投诉决定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本府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刚的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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