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行政复议案

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政复决字〔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4-01-03 11:13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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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投诉的回复》,于2023年9月25日向我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我府于10月7日收到该申请,我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投诉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皮鸭蛋”无铅工艺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无铅的添加含量,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7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且在对申请人回复的同时未附带被诉产品检测报告的证据,申请人不服,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购买涉案产品的照片;3.举报投诉书;4.购物小票复印件和支付记录截图;5.《关于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投诉的回复》;6.身份证公证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便派人开展情况核查,核查期间被举报投诉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情况说明》,认为被举报投诉产品“松花皮鸭蛋”包装标示的“无铅工艺”,是对产品生产工艺的描述,不是对产品的配料或成分含量进行宣称,产品生产工艺和产品的配料或成分含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提供了《松花皮蛋无铅制作工艺流程》及该批次“松花皮鸭蛋”产品委托检验《检验报告》。根据核查情况判断,被申请人并未认定被诉产品属于瑕疵,而是以举报投诉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是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被申请人自2023 年7月4日接收投诉举报信,依法对投诉和举报作出了处理,并于 2023年7月18日以书面回复的形式通过 EMS 邮政快递将处理情况均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只应将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并无提供核查材料给投诉举报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且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人民政府提供如下证据:1.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2.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3.食品生产许可证;4.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5.现场笔录;6.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7.投诉受理决定书;8.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9.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0.检验报告;11.松花皮蛋无铅制作工艺流程;12.关于皮蛋产品标签上标示“无铅工艺”情况说明;13.投诉举报回复邮寄单。

  本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广东省XX市XX镇XX村XX号XX房,身份证号:XXXX。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在辽阳市XX店购买某某松花鸭皮蛋8枚(生产日期:2023年1月11日,保质期:常温下180天),支付19.9元。2023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皮鸭蛋”无铅工艺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无铅的添加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4日收到投诉举报信,7月11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并调取松花皮蛋无铅制作工艺流程和湖南振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同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皮蛋产品标签上标示“无铅工艺”情况说明》,同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关于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投诉的回复》,同年7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回复(邮寄单号XXXX),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0月7日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期限:2009年8月27日至2029年8月26日,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镇XX村XX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XXX,食品类别:蛋制品,发证日期:2021年3月17日,有效日期至:2026年3月16日;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品种明细: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咸蛋黄、其他。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被投诉举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2.现场笔录;3.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4.投诉受理决定书;5.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7.检验报告;8.松花皮蛋无铅制作工艺流程;9.关于皮蛋产品标签上标示“无铅工艺”情况说明;10.投诉举报回复邮寄单;11.申请人身份证明;12.购买涉案产品的照片;13.举报投诉信。

  本人民政府认为:一、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投诉公司和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同年7月11日派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调取被举报食品的检测报告和制作工艺流程),经核查认定该产品“无铅工艺”是对产品生产工艺的描述,不适用于GB7718-2011 4.1.4.2的规定,此外该批次松花蛋检测中实际未检测出铅含量,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同年7月11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009号),并派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公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制作现场笔录,7月1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009号)、投诉终止调解书(南市监〔2023〕第008号)及《关于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投诉的回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投诉的回复》。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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